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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献波申请执行赵泽华故意伤害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363号 申请人胡献波,男,汉族,1979年1月10日出生。 被执行人赵泽华,男,汉族1979年12月4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胡献波与被执行人赵泽华故意伤害纠纷执行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363号
申请人胡献波,男,汉族,1979年1月10日出生。
被执行人赵泽华,男,汉族1979年12月4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胡献波与被执行人赵泽华故意伤害纠纷执行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研究,裁定如下:
在(2014)安中刑一终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确定的数额及执行费数额内(27462.88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本息中应扣除已执行本息),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赵泽华的款物财产权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东宝
审判员  孔 希
审判员  常 波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闫文虎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