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363号 申请人胡献波,男,汉族,1979年1月10日出生。 被执行人赵泽华,男,汉族1979年12月4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胡献波与被执行人赵泽华故意伤害纠纷执行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研究,裁定如下: 在(2014)安中刑一终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确定的数额及执行费数额内(27462.88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本息中应扣除已执行本息),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赵泽华的款物财产权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东宝 审判员 孔 希 审判员 常 波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闫文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