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殷执字第204号 申请执行人宋某某,男,汉族,成年,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段某某,女,汉族,成年,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成年,汉族,住新乡市红旗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殷民一初字第3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被执行人段某某、王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某某在银行存款6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刘家梁 审判员 苏富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江 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