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殷执字第227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男,汉族,成年,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成年,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赫某某,女,成年,汉族,住址同上,系张某某之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殷民二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被执行人张某某、赫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张某某在银行存款4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刘家梁 审判员 苏富军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江 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