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殷执字第57号 申请执行人程某某,男,汉族,成年,住河南省安阳县。 被执行人安阳市殷都区西郊乡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殷民一初第21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被执行人安阳市殷都区西郊乡某村民委员会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阳市殷都区西郊乡某村民委员会在银行存款23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刘家梁 审判员 苏富军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江 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