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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马某某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殷执字第218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马某某,男,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殷民一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申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殷执字第218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马某某,男,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殷民一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被执行人马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马某某名下在银行存款56.5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刘家梁

审判员  苏富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江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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