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殷执字第218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马某某,男,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殷民一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被执行人马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马某某名下在银行存款56.5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刘家梁 审判员 苏富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江 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