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魏某某与闫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殷民执字第65号 申请执行人魏某某,女,汉族,住所地:安阳市。 被执行人闫某,男,汉族,住所地:安阳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殷民初字第86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被执行人闫某拒不履行生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殷民执字第65号

申请执行人魏某某,女,汉族,住所地:安阳市。

被执行人闫某,男,汉族,住所地:安阳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殷民初字第86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被执行人闫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闫某银行存款2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刘家梁

审判员  苏富军

二〇一三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杜银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