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殷民执字第65号 申请执行人魏某某,女,汉族,住所地:安阳市。 被执行人闫某,男,汉族,住所地:安阳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殷民初字第86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被执行人闫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闫某银行存款2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刘家梁 审判员 苏富军 二〇一三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杜银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