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殷执字第156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某金属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成年,住安阳市殷都区。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某金属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李某某银行存款7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刘家梁 审判员 苏富军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杜银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