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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牛某某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安执字第190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2002年2月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牛某某,男,197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 王某某诉牛某某赔偿纠纷一案,于2010年4月14日审结,该案(2009)安民一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安执字第190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2002年2月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牛某某,男,197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

王某某诉牛某某赔偿纠纷一案,于2010年4月14日审结,该案(2009)安民一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牛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牛某某银行存款至安阳县法院帐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龚向东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苗继法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