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033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91年5月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郑某,男,198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 李某诉郑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于2013年5月19日审结,该案(2012)安刑初字第005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郑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郑某在农业银行水冶支行的存款账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龚向东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玉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