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安执字第85号 申请执行人魏某某,男,196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薛某某,男,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 魏某某诉薛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于2011年11月14日审结,该案(2010)安刑初字第62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薛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薛某某银行存款至安阳县法院帐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龚向东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苗继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