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高某某与袁某某借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安执字第269号 申请执行人高某某,男,197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袁某某,男,197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 高某某诉袁某某借款纠纷一案,于2011年3月14日审结,该案(2011)安民二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已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安执字第269号
申请执行人高某某,男,197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袁某某,男,197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
高某某诉袁某某借款纠纷一案,于2011年3月14日审结,该案(2011)安民二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袁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袁某某银行存款至安阳县法院帐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龚向东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苗继法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高某与韩某返还财产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