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9)安执字第2号 申请执行人马某,女,196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杨某,男,197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 马某诉杨某借款纠纷一案,于2008年3月20日审结,该案(2008)安民铜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杨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杨某银行存款贰仟元整至安阳县法院帐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龚向东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刘长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