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安执字第580号 申请执行人郭某,男,196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安阳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郭某诉安阳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于2011年8月27日审结,该案(2011)安民二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安阳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安阳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贰仟元整至安阳县法院帐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龚向东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刘长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