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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与赵某某借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安执字第310号 申请执行人贾某某,男,197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6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 贾某某诉赵某某借款纠纷一案,于2012年11月14日审结,该案(2012)安民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安执字第310号
申请执行人贾某某,男,197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6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
贾某某诉赵某某借款纠纷一案,于2012年11月14日审结,该案(2012)安民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赵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赵某某银行存款至安阳县法院帐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龚向东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苗继法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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