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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与苗某身体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251号 申请执行人石某,男,193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苗某,男,1954年1月6日出生,汉族。 石某诉苗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10日审结,该案(2013)安民初字第0129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251号
申请执行人石某,男,193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苗某,男,1954年1月6日出生,汉族。
石某诉苗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10日审结,该案(2013)安民初字第0129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苗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苗某在农业银行蒋村支行的存款。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龚向东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玉堂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