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7)安执字第28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6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某甲,男,198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 王某诉王某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6年7月23日审结,该案(2006)安民铜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王某甲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王某甲银行存款贰仟元整至安阳县法院帐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龚向东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刘长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