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王某与姬某侵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安执字第186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5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姬某,男,1964年4月4日出生,汉族。 王某诉姬某侵权纠纷一案,于2009年11月25日审结,该案(2009)安民一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安执字第186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5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姬某,男,1964年4月4日出生,汉族。
王某诉姬某侵权纠纷一案,于2009年11月25日审结,该案(2009)安民一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姬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姬某银行存款贰仟元整至安阳县法院帐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龚向东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刘长志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王某与安某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