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安执字第00634号 申请执行人梅某,男,1952年6月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某,男,196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 梅某诉王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1年6月17日审结,该案(2010)安民二初字第48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王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王某在农业银行铜冶支行的存款。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龚向东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玉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