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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某与王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安执字第00634号 申请执行人梅某,男,1952年6月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某,男,196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 梅某诉王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1年6月17日审结,该案(2010)安民二初字第481号民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安执字第00634号
申请执行人梅某,男,1952年6月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某,男,196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
梅某诉王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1年6月17日审结,该案(2010)安民二初字第48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王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王某在农业银行铜冶支行的存款。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龚向东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玉堂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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