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安执字第248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4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5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 李某某诉张某某借款纠纷一案,于2010年8月14日审结,该案(2010)安民二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张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张某某银行存款至安阳县法院帐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龚向东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苗继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