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安执字第17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78年8月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苗某,女,197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 李某诉苗某返还彩礼纠纷一案,于2009年5月19日审结,该案(2009)安民白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苗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苗某银行存款贰仟元整至安阳县法院帐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龚向东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刘长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