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安执字第183号 申请执行人徐某,男,1963年2月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许某,男,1969年4月5日出生,汉族。 徐某诉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1月25日审结,该案(2011)安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许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许某在农业银行安阳县辛村支行的存款账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龚向东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玉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