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579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6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某,男,1965年8月8日出生,汉族。 张某诉李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于2014年3月27日审结,该案(2014)安民初字第00142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李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李某在安阳商都农商银行吕村支行的存款账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龚向东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玉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