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9)安执字第26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县铜冶镇某村委会。 被执行人安阳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安阳县铜冶镇某村委会诉安阳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占地搬迁补偿协议纠纷一案,于2008年11月25日审结,该案(2007)安民铜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安阳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安阳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帐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龚向东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刘长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