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安某某与苏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安执字第395号 申请执行人安某某,男,197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苏某某,男,197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 安某某诉苏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5月14日审结,该案(2011)安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已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安执字第395号
申请执行人安某某,男,197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苏某某,男,197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
安某某诉苏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5月14日审结,该案(2011)安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苏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苏某某银行存款至安阳县法院帐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龚向东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苗继法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宁某某与郭某某侵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