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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某与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安执字第957号 申请执行人夏某某,男,196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56年10月07日出生,汉族。 夏某某诉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11月14日审结,该案(2012)安民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书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安执字第957号
申请执行人夏某某,男,196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56年10月07日出生,汉族。
夏某某诉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11月14日审结,该案(2012)安民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刘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刘某某银行存款至安阳县法院帐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龚向东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苗继法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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