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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与许某某借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安执字第182号 申请执行人吕某某,女,1977年5月3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许某某,男,1986年4月8日出生,汉族。 吕某某诉许某某借款纠纷一案,于2012年11月14日审结,该案(2012)安民初字第133号民事调解书书已立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安执字第182号
申请执行人吕某某,女,1977年5月3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许某某,男,1986年4月8日出生,汉族。
吕某某诉许某某借款纠纷一案,于2012年11月14日审结,该案(2012)安民初字第133号民事调解书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许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许某某银行存款至安阳县法院帐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龚向东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苗继法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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