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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许某劳动争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4)安执字第143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55年4月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许某,男,195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 刘某诉许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04年3月25日审结,该案(2004)安执三字第143号民事裁定书已立案执行,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4)安执字第143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55年4月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许某,男,195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
刘某诉许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04年3月25日审结,该案(2004)安执三字第143号民事裁定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许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许某在农业银行水冶支行的存款。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龚向东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玉堂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