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4)安执字第143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55年4月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许某,男,195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 刘某诉许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04年3月25日审结,该案(2004)安执三字第143号民事裁定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许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许某在农业银行水冶支行的存款。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龚向东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玉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