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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安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安执字第291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5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安某,男,197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 刘某诉安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3月19日审结,该案(2013)安民初字第00018号民事判决书已立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安执字第291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5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安某,男,197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
刘某诉安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3月19日审结,该案(2013)安民初字第00018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安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安某银行存款贰仟元整至安阳县法院帐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龚向东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刘长志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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