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安执字第291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5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安某,男,197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 刘某诉安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3月19日审结,该案(2013)安民初字第00018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安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安某银行存款贰仟元整至安阳县法院帐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龚向东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刘长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