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928号 申请执行人任某,男,1969年8月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史某,女,197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 任某诉史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10月8日审结,该案(2012)安民初字第74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史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史某在农业银行安阳县吕村支行的存款账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龚向东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玉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