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滑法执字第63-1号 申请执行人刘丛林,男,1975年8日24月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翠红,女,1970年4日24月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刘丛林申请执行刘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滑县人民法院(2010)滑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建青 审判员 刘 涛 审判员 索忠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崔士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