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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丛林与刘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滑法执字第63-1号 申请执行人刘丛林,男,1975年8日24月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翠红,女,1970年4日24月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刘丛林申请执行刘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滑法执字第63-1号
申请执行人刘丛林,男,1975年8日24月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翠红,女,1970年4日24月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刘丛林申请执行刘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滑县人民法院(2010)滑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建青
审判员  刘 涛
审判员  索忠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崔士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