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滑法执字第568-1号 申请执行人王国之,男,1951年12月1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恩利,男,1970年11月8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国之申请执行王恩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恩利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滑县人民法院(2013)滑焦民初字第1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在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建青 审判员 张兴政 审判员 杨建峰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韩 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