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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之与王恩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滑法执字第568-1号 申请执行人王国之,男,1951年12月1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恩利,男,1970年11月8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国之申请执行王恩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恩利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
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滑法执字第568-1号
申请执行人王国之,男,1951年12月1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恩利,男,1970年11月8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国之申请执行王恩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恩利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滑县人民法院(2013)滑焦民初字第1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在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建青
审判员  张兴政
审判员  杨建峰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韩 明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