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黄晓艳与内黄路弘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内民三初字第57号 原告黄晓艳(又名黄艳),女,1984年2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内黄路弘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内黄县石盘屯乡岳飞大道中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岳安军,经理。 原告黄晓艳(又名黄艳)与被告内黄路弘商贸
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内民三初字第57号
原告黄晓艳(又名黄艳),女,1984年2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内黄路弘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内黄县石盘屯乡岳飞大道中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岳安军,经理。
原告黄晓艳(又名黄艳)与被告内黄路弘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12月8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借款协议书,约定被告借原告现金30000元,借款期限12个月,从2011年12月8日至2012年12月7日,月利率2%,还约定甲方保证到期准时还款,如有延迟,每月付3%的违约金。原告按约借给被告30000元。但被告至今未还本付息。为此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并支付自2011年12月8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支付自2011年12月8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按照每月3%计算的违约金,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提供的被告内黄路弘商贸有限公司的住址不详,且不能更改补充,致使法院对被告无法送达,原告也拒不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黄晓艳(又名黄艳)的起诉。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石红斌
审 判 员  康运庄
代理审判员  郝海利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磊刚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