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内民三初字第213号 原告毛建新,男,197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慧明,河南孙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周虎,男,197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红周,男,成年,汉族。 本院受理原告毛建新与被告张红周合同纠纷一案后,本院受理后,依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向被告送达未果,经查证,内黄县公安局白条河派出所无被告身份信息,被告住所地不在原告提供的辖区,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毛建新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康运庄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郭金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