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内民二初字第41号 原告宋文明,男,1981年8月1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建开,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全新金属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文亮,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建奎,男,1970年3月18日生,汉族。 被告刘玉宾,男,1969年3月2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钢,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慧,女,1970年11月14日生,汉族。 被告安阳市三枪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风永,任经理。 原告宋文明与被告河南全新金属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玉宾、安阳市三枪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文明诉称,2013年8月12日,被告全新金属公司通过刘玉宾承接了三枪工贸公司的科研中心办公楼工程。2013年9月14日,被告全新金属公司通过刘玉宾将该工程中的钢柱钢梁的制作安装工程以118万元的价格包给了原告宋文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按量完成了全部工作。但被告全新金属公司、刘玉宾仅支付原告694325元,下欠485675元未付,请求:一、判决被告全新金属公司、刘玉宾支付原告工程款485675元及利息15000元;二、判决被告三枪工贸公司在欠付全新金属公司、刘玉宾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原告承担给付责任;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宋文明与被告河南全新金属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玉宾、安阳市三枪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发现本案涉及犯罪嫌疑,应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宋文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申学风 审判员 张红波 审判员 宋 飞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军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