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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黄县鸿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濮阳市杨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内民三初字第107号 原告内黄县鸿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内黄县马上乡。 法定代表人王红杰,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宴法,男,195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 被告濮阳市杨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清丰县阳邵乡
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内民三初字第107号
原告内黄县鸿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内黄县马上乡。
法定代表人王红杰,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宴法,男,195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
被告濮阳市杨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清丰县阳邵乡。
法定代表人杨林轩。
原告内黄县鸿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濮阳市杨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1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苗木供应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绿化树苗供应及种植,合同价款1940763元。合同签订后,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树木品种、数量、规格和时间履行合同,且所种植的树木成活率不到50%,由于被告没有按约定履行合同,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提供作为证据的合同书中签定合同的甲乙双方分别为内黄县鸿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濮阳市杨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而作为本案原告的内黄县鸿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濮阳市杨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已经变更,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变更后的具体地址,原告也不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内黄县鸿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石红斌
审 判 员  康运庄
人民陪审员  张锋民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赵磊刚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