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521号 申请人孙某某,女,汉族,1932年4月16日出生。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1955年1月25日出生。 被执行人张甲,男,汉族,1957年5月26日出生。 被执行人张乙,男,汉族,1965年11月12日出生。 被执行人张丙,女,汉族,1962年6月19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张甲、张乙、张丙赡养费纠纷执行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研究,裁定如下: 在(2013)文民一初字第5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数额及执行费数额内(被执行人每人每月支付申请人赡养费100元、案件受理费5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本息中应扣除已执行本息),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冻结、划拨张某某、张甲、张乙、张丙的款物财产权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东宝 审判员 孔 希 审判员 常 波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闫文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