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391号 申请人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宝莲寺信用社,地址安阳市文峰区宝莲寺镇郭村集。 被执行人王玉锋,男,197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新国,男,1975年3月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春明,男,1978年1月9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宝莲寺信用社与被执行人王玉锋、王新国、王春明金融借款纠纷执行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研究,裁定如下: 在(2013)文民二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数额及执行费数额内(2.9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62.5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本息中应扣除已执行本息),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冻结、划拨王玉锋、王新国、王春明的款物财产权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东宝 审判员 孔 希 审判员 常 波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闫文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