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351号 申请人安民,男,汉族,1971年1月13日出生。 被执行人安阳珍鼎食品酿造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紫薇大道酿造厂家属院。 申请执行人安民与被执行人安阳珍鼎食品酿造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研究,裁定如下: 在(2013)文民一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数额及执行费数额内(684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1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本息中应扣除已执行本息),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冻结、划拨安阳珍鼎食品酿造有限责任公司的款物财产权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东宝 审判员 孔 希 审判员 常 波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闫文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