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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梅申请执行吴福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307号 申请人于梅,女,汉族,1962年11月8日出生。 被执行人吴福祥,男,汉族,1956年1月7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于梅与被执行人吴福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307号
申请人于梅,女,汉族,1962年11月8日出生。
被执行人吴福祥,男,汉族,1956年1月7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于梅与被执行人吴福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研究,裁定如下:
在(2011)文民二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数额及执行费数额内(181000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4709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本息中应扣除已执行本息),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冻结、划拨吴福祥的款物财产权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东宝
审判员  孔 希
审判员  常 波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闫文虎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