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162号 申请人侯嫦瑜,女,汉族1983年4月5日出生。 被执行人文峰区美满一生婚纱摄影工作室,地址文峰区天水井街西段。 负责人常晓东。 申请执行人侯嫦瑜与被执行人文峰区美满一生婚纱摄影工作室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研究,裁定如下: 在(2013)文民一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数额及执行费数额内(1.65万元、案件受理费5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本息中应扣除已执行本息),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冻结、划拨文峰区美满一生婚纱摄影工作室的款物财产权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东宝 审判员 孔 希 审判员 常 波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闫文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