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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天顺申请执行河南省安阳市益康制药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190号 申请人索天顺,男,汉族,1963年12月5日出生。 被执行人河南省安阳市益康制药厂,地址文峰区中华路与灯塔路交叉口西北角。 负责人樊振生,厂长。 申请执行人索天顺与被执行人河南省安阳市益康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190号
申请人索天顺,男,汉族,1963年12月5日出生。
被执行人河南省安阳市益康制药厂,地址文峰区中华路与灯塔路交叉口西北角。
负责人樊振生,厂长。
申请执行人索天顺与被执行人河南省安阳市益康制药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研究,裁定如下:
在(2013)文民一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数额及执行费数额内(806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本息中应扣除已执行本息),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冻结、划拨河南省安阳市益康制药厂的款物财产权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东宝
审判员  孔 希
审判员  常 波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闫文虎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