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271号 申请人陆方玉,男,汉族,1988年9月23日出生。 被执行人王建斌,男,汉族,1988年1月30日出生。 被执行人张福芹,女,汉族,1966年7月18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陆方玉与被执行人王建斌、张伏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研究,裁定如下: 在(2013)安中民二中字第3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数额及执行费数额内(25000元及利息、一审受理费425元、二审受理费45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本息中应扣除已执行本息),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冻结、划拨王建斌、张福芹的款物财产权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东宝 审判员 孔 希 审判员 常 波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闫文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