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109号 申请人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地址安阳市中州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柳伟太。 被执行人范庆花,女,汉族,1955年6月15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与被执行人范庆花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研究,裁定如下: 在(2010)文民一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数额及执行费数额内(4.1866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82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本息中应扣除已执行本息),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范庆花的款物财产权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东宝 审判员 孔 希 审判员 常 波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闫文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