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422号 申请人张福珍,女,汉族,1955年6月8日出生。 被执行人张清平,男,汉族,1964年10月11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张福珍与被执行人张清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研究,裁定如下: 在(2013)文民一初字第89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数额及执行费数额内(7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本息中应扣除已执行本息),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冻结、划拨张清平的款物财产权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东宝 审判员 孔 希 审判员 常 波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闫文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