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331号 申请人安阳经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安阳市文峰区永明路财政局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姬远广。 被执行人安阳中泰管业有限公司,地址高新区长江大道西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邢丽敏。 被执行人安阳市万光煤炭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安阳市文峰区三官庙街。 法定代被人孙文凯。 被执行人邢丽敏,女,汉族,1984年11月7日出生。 被执行人盛湛江,男,汉族,1985年6月29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安阳经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阳中泰管业有限公司、安阳市万光煤炭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邢丽敏、盛湛江借贷担保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研究,裁定如下: 在(2012)安豫证经字第211号公证书和(2013)安豫证执字第19号执行证书确定的数额及执行费数额内(400万元及其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本息中应扣除已执行本息),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冻结、划拨安阳中泰管业有限公司、安阳市万光煤炭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邢丽敏、盛湛江的款物财产权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东宝 审判员 孔 希 审判员 常 波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闫文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