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435号 申请人安阳市建设工程有公司,地址安阳市北关区安彭大道37号。 法定代表人侯光华,职位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阳市师范学院,地址安阳市开发区黄河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赵卫东,职务院长。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建设工程有公司与被执行人安阳市师范学院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研究,裁定如下: 在(2008)文民一初字第34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数额及执行费数额内(196848元、案件受理费5484元鉴定费4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本息中应扣除已执行本息),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冻结、划拨安阳市师范学院的款物财产权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东宝 审判员 孔 希 审判员 常 波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闫文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