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1043号 申请人郭金栋,男,196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386585-2,法定代表人肖春虎,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金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125000元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刘立铭 审判员 安洪波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牛 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