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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八建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与王拴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439号 申请执行人林州八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开发区振林路北段。 被执行人王拴吉,男,汉族。 法定代表人郭怀生。 本院在执行林州八建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拴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439号
申请执行人林州八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开发区振林路北段。
被执行人王拴吉,男,汉族。
法定代表人郭怀生。
本院在执行林州八建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拴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拴吉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王拴吉拒不履行。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十四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被执行人王拴吉名下银行存款6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常波
审判员  李强
审判员  孔希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郭浩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