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75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殷都区昌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安钢大道水利局8号楼首层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武安波,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阳市宏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文峰中路南路49号(未来广场二楼)。 法定代表人范锦绣,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殷都区昌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阳市宏锦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本院(2013)文民二初字第413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不不能履行生效调解书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安阳市宏锦商贸有限公司对外租赁的安阳市文峰区文峰中路巴黎服装广场南楼一层(翟倩承租建筑面积259.2平方米,高昆承租的建筑面积140平方米)2016年10月30日之前的房屋租金收益。 未经本院允许被执行人不得自行收取,承租人不得擅自向被执行人支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立铭 审判员 常 波 审判员 孔 希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文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