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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县支行申请执行与李志鹏、田宝凤、王天顺、王风云、贺红涛、梁志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42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县支行,住所地安阳市人民大道与永明路交叉口东南角上城公馆商柱楼商业A座二楼。 法定代表人王青萍。 被执行人李志鹏,男,汉族。 被执行人田宝凤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42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县支行,住所地安阳市人民大道与永明路交叉口东南角上城公馆商柱楼商业A座二楼。
法定代表人王青萍。
被执行人李志鹏,男,汉族。
被执行人田宝凤,男,汉族。
被执行人王天顺,男,汉族。
被执行人王风云,男,汉族。
被执行人贺红涛,男,汉族。
被执行人梁志霞,女,汉族。
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县支行申请执行李志鹏、田宝凤、王天顺、王风云、贺红涛、梁志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本院(2013)文民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常波
审判员  李强
审判员  孔希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郭浩

责任编辑:海舟